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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3:47:29 GMT 5.5
法律(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反犯罪一揽子计划”)解决了自第 9,034/95 号法律以来一直存在的令人不安的问题,该法律是第一个旨在打击犯罪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在打击此秘密环境捕获及其作为获取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法律(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反犯罪一揽子计划”)解决了自第 9,034/95 号法律以来一直存在的令人不安的问题,该法律是第一个旨在打击犯罪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在打击此类犯罪的工具中,“环境捕获”脱颖而出。事实证明,该法律并未对其中规定的证据获取方式作出规定,自然导致其无效。 随着第 12,850/13 号法律的出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取得了显着进展,因为立法者通过该法律规范了主要的特殊调查技术,例如辩诉交易 [1](“反犯罪一揽子计划”显着改变) 、药剂的渗透和受控作用。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该法律的原始措辞并未规范环境捕获,这一缺陷已被第 13,964/19 号法律纠正,该法律在《电话窃听法》(第 9,296/96 号法律)中详细说明了其程序。 从现在起,环境捕获的法律制度见第 9,296/96 号法律第 8°-A 条,在本研究中,我们的目标是为其第 4° 条中包含的标准寻求最佳解释,该标准最初被总统否决共和国的否决权被国民代表大会“推翻”,从而引发了对其适用的巨大争议。 该条款规定,“在辩护事务中,当证明记录的完整性时,对话者之一在警察当局或检察官办公室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环境记录可以使用”。 否决的理由包括: 该立法提案限制将通过环境捕获获得的证据仅用于辩护,这违背了公共利益,因为证据不应仅根据受益方而被视为合法或非法,否则将受到违反原则的处罚程序主体之间的忠诚、客观诚信和合作,此外还代表着 WhatsApp 号码 打击犯罪方面的立法挫折。此外,该装置符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允许其中一名对话者进行的环境记录在警察当局或检察官办公室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作刑事犯罪的证据,当记录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时(vg Inq-QO 2.116,报告员部长 Marco Aurélio,判决报告员:部长 Ayres Britto,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版,合议庭)。 在我们看来,维持总统否决权将使我们的学说和判例免去界定规范范围及其作为获取证据手段的有效性的任务。但鉴于其有效性,我们只能面对它,寻求最符合共和国宪法的解释。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立法者不幸地引入了一项涉及“秘密录音”概念的条款,该条款规范了另一种取证手段,即“环境采集”。 并非偶然,第 9,296/96 号法律第 10-A 条将“非法环境捕获”定为犯罪,并在第 §1 条中规定“如果捕获是由对话者之一进行的,则不构成犯罪”,其中提到,所有证据,以“环境记录”为准。 在这一点上,值得记住的是,在“环境记录”(秘密)中,作为捕获对象的通信直接发生在特定环境(公共或私人)中的人们之间,没有任何通信手段的中介。由对话者之一直接记录,而另一方不知情。 关于通过秘密录音(电话或环境)获得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平形式原则主张其在证明被调查者/被告人无罪或责任人的假设中的合法性。该录音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2]。 尽管反对使用秘密录音(环境录音或电话录音)作为获取证据的手段,但我们理解,必须根据比例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讨论该主题。因此,有必要问考虑到录音的目的,牺牲被秘密录音者的隐私权是否合理。换句话说,必须权衡冲突中的合法利益,优先考虑最相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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